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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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所致的伤害经医院3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 所发生的 ,符合被保险人 符合被保险人 符合被保险人 投保地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5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 他人或其 他人或其 他人或其 他机构获得 机构获得 机构获得 机构获得 的补偿 及本附加险合同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项可选责任的保险期间为1年,只有意外身故、残疾责任的保险期间为1年时才可选择投保此项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10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天按本主险合同该保障项目约定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但最多为90天。每一保险单年度同一保障项目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既往症、感染艾滋病毒、患先天性疾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诊断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险合同免赔额人民币100元(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除另有约定外,本项责任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投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二、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7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每次因意外伤害住院给付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健康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
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7)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既往症。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 |
住院津贴补助 | 意外住院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
疾病住院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30天后确诊疾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