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福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们给付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30 万元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和为限。
(3)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5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6,在此期间7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福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们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和为限。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福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们给付的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 万元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和为限。
(4)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8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福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100万元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和为限。
(5)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 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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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内因疾 病身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合同期满日 24 时,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 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水陆公 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 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 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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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 |
2倍基本保额 (最高领取不超过30万元和基本保额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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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 |
3倍基本保额 (最高领取不超过50万元和基本保额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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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5倍基本保额 (最高领取不超过100万元和基本保额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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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