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 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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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 |
满期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X3.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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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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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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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年度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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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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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期 |
高先生为他3岁的儿子高宝宝购买了10份“幸福贵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万元,3年交费,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金额为10620元。 同时,为了给儿子增加健康保障,高先生还购买了50份的“幸福附加贵福宝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5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299799.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