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年。
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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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1年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若在合同生效1年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无息返还保费。 |
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但因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的除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身故时未满18 周岁,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10%×每期保险费经过完整年度数6)),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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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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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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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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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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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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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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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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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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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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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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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10%×每期保费经过完整年度数))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年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