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年。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 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65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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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6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除了按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的三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乘坐水路交通工具或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交通工具,发生意外是故在180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相应乘坐交通工具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 人身故,我们除了按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的三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则、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周岁女性,投保“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万元,5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10900元,保险期间为1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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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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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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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或保单现金价值 |
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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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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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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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保额×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或(3×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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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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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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