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被保险人猝死;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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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 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残疾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 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 投保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 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乘坐非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