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紧急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故事4或患突发急性病5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费用:
(1) 紧急门诊
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或本公司授权医生的允许,到救援机构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紧急医疗门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 住院医疗
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或本公司授权医生的允许,到救援机构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入院治疗的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或本公司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上述二项医疗费用及其相关费用以每一保险事故以不超过紧急医疗保险金额的100%为限,且单次保险事故低于人民币800元(含)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可选责任
紧急牙科门诊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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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牙科门诊保险金 | 根据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决定是否享有该项保险责任。若享有该项 保险责任,则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导致牙损伤,根据相应保险计 划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急)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单次保险事故不 超过保单上载明的保额为限,且单次保险事故之牙科门(急)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 元(含) 的部分自行承担。 |
紧急医疗保险金 | (1) 紧急门诊 若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或授权医生的允许,到救援机构或指 定的医院进行紧急医疗门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 门诊医疗费用。 (2) 住院医疗 若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或授权医生的允许,到救援机构或指 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入院治疗的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 构或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身体无法移动,在预定旅行结束日以 前仍无法运送回国的,负责承担此期间的境外医疗费用,直到能够移动为止。 但赔偿责任最长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5 日为限。 |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急性病,本公司不承担援助服务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援助服务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4)化学污染、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或行为;
(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6)较严重的、区域性的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六级的传染病);
(7)行程的目的就是寻求医学治疗;
(8)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他/她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这些治疗(如透析);
(9)对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
(10)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11)既往疾病的恶化,如果这种恶化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
(1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谨或被判入狱期间;
(1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8)常规、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19)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6的除外;
(20)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22)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
(23)被保险人因接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非必须紧急医疗导致的伤害;
(24)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5)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6)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和催眠;
(27)性传播疾病、器官移植(包括人造移植)、怀孕、妊娠、分娩、不孕症、绝育手术、遗传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
(28)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假体和视力辅助器;
(29)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30)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1)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32)针灸,火山泥浴或按摩;
(33)照顾或看护的需求;
(34)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例如(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正常大众化活动除外);
(35)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如石油挖掘、采矿、建筑工程、森林砍伐、水上作业、高空作业、化工或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费用;
(36)未经本公司援助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37)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的医生或其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进行的非紧急治疗;
(38)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的费用;
(39)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40)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的证明。
(三)在把被保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四)本条款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五)有关援助的任何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若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且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所建议的具有专业性质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费用和后果。
(六)不可抗力22的免责事由:
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政府行为,辐射能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由,或因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其代理人疏于通知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等不可归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的事由,致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救援无法实施的国家和地区
被保险人前往下列国家和地区,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区域性的传染病、寻求医学治疗、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既往疾病的恶化、感染艾滋病病毒、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外科整形手术、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怀孕、妊娠、分娩、假体和视力辅助器、针灸,火山泥浴、参加高风险运动、无原始收据的费用、救援无法实施的国家和地区、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的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紧急医疗 | 紧急门诊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0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0 | |
可选 | 紧急牙科门诊保险金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