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怀孕、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感染艾滋病病毒、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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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或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时不受此限制)因疾病住院治 疗,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累计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任何保险机构 和侵权方)获得的补偿后,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按约定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时不受此限制)因疾病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 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非前款所列人群,我们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届满次日起,最长以90 日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健康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
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7)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约定报销比例 (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满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