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怀孕、分娩、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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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首次经医院确诊为癌症6且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首次发病2,经医院3诊断必须住院4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365日,达到365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365日,达到365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首次经医院确诊为癌症且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癌症住院,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前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健康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6)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一般住院日额补贴 | 意外住院 |
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
疾病住院 |
(住院日补贴额-3)×实际住院天数 (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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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日额补贴 |
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癌症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