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3,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保险金:
① 一次性领取
本公司按照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名下的账户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 分期领取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账户余额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4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分期给付养老保险金,但转换的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 身故或全残5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申请日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名下的账户余额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6,并且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申请日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名下的账户余额一次性给付上述第二项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名下的账户余额的5%一次性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保险金申请日的个人账户中已归属 个人名下的账户余额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 若于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保险金申请 日的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名下的账户余额一次性给付上述第二项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名下的账户余额的5%一次性给 付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养老金 |
约定金额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起按约定方式领取) |
身故或全残 |
个人账户余额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前可领取)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个人账户余额×5%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前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