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猝死;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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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残疾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合 同效力终止。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