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摔跤、武术比赛、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猝死;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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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 故,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残疾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 定原则对残疾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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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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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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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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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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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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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从事高危运动、猝死、妊娠流产生育、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