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猝死;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发生上述情形或于上述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本主险合同为按被保险人人数计算保险费的且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 定的评定原则对残疾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 例乘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 因突发疾病身故我们按和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到医院治疗,我们扣除基本医疗保险金等费用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给付。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突发疾病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