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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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门、急诊接受治疗, 对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医院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合同签 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4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治疗费用),对于扣除了从他人 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85%比例给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