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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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首次发病5并经医院确诊初次 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导致重大疾病不受此90天限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随之扣除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除外),将合同已收取 的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数额等额增加,同时合 同的效力终止。 |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