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寿险,身故可赔付,还享受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5,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180 天内因疾 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 10 天的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疾病身故
保单生效180天内
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后
基本保额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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