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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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180 天内因疾 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 10 天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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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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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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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8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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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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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80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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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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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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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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