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患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或患疾病之日)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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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 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患 疾病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 导致身体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患病,并 因此导致身体全残,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