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22-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豁免保费保障产品,针对身故和一级残疾免交剩余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 天内(含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第一级残疾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第一级残疾的,我们豁免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确定日以后的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
的保险合同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所保障合同载明于保险单上。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任何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合同的保险品种、交费期间及保险金额等影响所保障合同交费金额的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豁免保险费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180 天内(含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第一级残疾 的,将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第一 级残疾的,豁免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确定日以后的合同所保障 的保险合同各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所保障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者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22-60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幸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豁免保险费

免交剩余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返还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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