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 女性特定器官原发癌保险金给付
2. 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可选责任)
3. 进行性系统性硬化(可选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女性特定器官原发癌保险金给付 | 在合同生效起60天),若首次出现症状体 征并且被医院确诊首次患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器官原发癌,并且对该恶性肿瘤已经 实施了切除手术,或者已经开始了姑息性治 疗,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器官原发癌保险金。 |
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 | 在合同生效日起60天后,若首次出现症状体征 并且被医院确诊首次患合同列明的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我们按保险 金额的30%给付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险金。 |
进行性系统性硬化 | 在合同生效日起60天后,若首次出现症状体征 并且被医院确诊首次患合同列明的进行性系统性硬化,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进行性系统性硬化保险金。 |
投保年龄: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
最低保险金额1万元,最高保险金额20万元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女性特定器官原发癌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30% |
进行性系统性硬化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6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投保前患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