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含)
缴费期间:3年、5年
保险期间:10年
缴费说明:主约每份1000元,最低投保份数为1份;附约每份10元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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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则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合同期满日24 时,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间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在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上述情况(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则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乘坐水路交通工具或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交通工具,发生意外是故在180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相应乘坐交通工具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 人身故,我们除了按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的三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30周岁女性,投保“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万元,5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10900元,保险期间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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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演示.jpg
1. 以上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 以上累积红利计算时假定年红利累积利率为3%,红利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 具体责任及未尽事项以《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幸福附加聚福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周岁女性,投保“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万元,5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10900元,保险期间为1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主险-- 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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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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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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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或保单现金价值 |
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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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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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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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保额×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或(3×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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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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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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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幸福附加聚福宝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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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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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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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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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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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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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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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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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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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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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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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10%×每期保费经过完整年度数))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年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