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理财规划 费用更省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② 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 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期满日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较大者: 1.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为合同期满日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高先生,35周岁,投保幸福福鑫宝三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趸交保险费10万元。
承保时不收取保单初始费用,进入保单账户的保险费为1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产品不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
保费要求
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保险费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被保险人高先生,35周岁,投保幸福福鑫宝三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趸交保险费1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