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领取年龄 自由选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起,至领取期间结束,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于每个保险单周月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月度一次。
“生存保险金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或7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具体年龄,投保时约定。
“领取期间”为10 年、15 年、20 年、25 年或30 年。具体年数,投保时约定。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期间届满时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年满85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不含)前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不含)前,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
②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后,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110%;
②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12×(1+身故时领取期间剩余的完整保单年度数)
② 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60。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当天二十四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起,至领取期间结束,若生存,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基 本保险金额于每个保险单周月日8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月度一次。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12×(1+身故时领取期间剩余的完整保单年度数) ② 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60。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合同期满日当天二十四时,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35周岁的郝幸福先生,投保《幸福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年限为20年,65岁开始领取生存金,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限10年,基本保险金额3000元,年交保费15960元。
保额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500元,超过500元的保险金额必须为100元的整数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 (约定生存金领取日起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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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领取生存金且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未领取生存金且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10%)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已领取生存金 |
[基本保额×12×(1+身故时剩余未领取生存金的保单年度数)]或(基本保额×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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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60倍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35周岁的郝幸福先生,投保《幸福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年限为20年,保险期间至85周岁,65岁开始领取生存金,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限10年,基本保险金额3000元,年交保费1596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