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即交即领,快速收益
岁岁回馈,养老无忧
年年分红,额外惊喜
累积生息,保本增值
八八祝寿,关爱尽显
身故给付,彰显保险
保单贷款,资金灵活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后第100日,给付保额的8%;
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保单 周年日起第100日,给付保额的8%;
合同生效第二 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给付保额的8%,直至59周岁(含)。
·养老保险金
生存至60周岁(含),每年给付保额的16%,直至74周岁(含);
生存至75周岁(含),每年给付保额的32%,直至87周岁(含)。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88周岁合同满期日,给付保额的2.5倍,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无息返还已缴保费;
18周岁(含)后身故,给付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2.5倍保额、保单现金价值、累计已缴保费扣除已领取生存金),合同终止
·红利
可选择现金、累积生息和抵缴保险费的方式领取
·注:生存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可选择现金领取或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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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若生存至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二点五倍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点五倍; ②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7; ③ 若您已交保险费大于身故时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 您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之和的差额;若您已交保 险费小于或等于身故时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零。 |
养老保险金 | 自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十 六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养老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年满74 周 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养老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年满87 周 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起第100天且合同已经过犹豫期,我们将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第100天,我们按合 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 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年满59 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 |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3/10/2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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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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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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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1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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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2年至5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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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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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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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至74周岁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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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6%
(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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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至87周岁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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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2%
(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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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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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0% (88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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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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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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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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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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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或 保单现金价值 或( 已交保费-已领取的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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