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交费期间:1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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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合同已交保费(无息)和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两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60周岁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80周岁合同期满日时,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祝寿金 | 生存至年满65、70、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祝寿金。 |
A女士为刚出生的儿子小华投保《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保至80周岁,2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2463.1。20年共交保费49262元。
若小华生存至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小华在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800元生存保险金,领取30次。共计24000元;
60周岁及以后,每年领取800元生存保险金,领取21次,共计16800元。生存保险金领取总额为40800元。
小华年满65,70,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每次领取20000元祝寿金,共计60000元。
小华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当天零时,领取全部已交保险费,共计49262.在中档红利水平下,此时年度末累计红利总额为192936.78元。
若小华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注销合同已交保险费。若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已交保险费,则以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郝女士为她0岁儿子投保康乐财富计划,计划包含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8495元,交费10年,保险公司提供30万元重疾基本保额,以及573060元(生存金+祝寿金+满期金),保障至28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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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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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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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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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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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80周岁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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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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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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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8% (保单生效每两年,领取一次) |
满60至80(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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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8% (每年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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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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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200% (65、70、75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