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交费期间: 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 30年、40年50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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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保费。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身故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当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后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无息退还保费。(意外事故导致重大疾病不受180天限制) |
早期治疗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 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一项或多项条款所定义的早期治疗 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我们按确诊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
男/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一项或多项条款所定义的男/女性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额外给付男/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声明
1. 以上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 以上年红利累积利率按照假定3%测算,红利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 具体责任及未尽事宜以《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女士35周岁投保“幸福详鸿健康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998.5元,交费20年,基本保额5万元,保障至88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主险--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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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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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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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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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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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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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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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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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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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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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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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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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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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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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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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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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性 重大疾病 (睾丸癌、阴茎癌、前列腺癌和系统性红斑狼疮) |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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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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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