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生健康养老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70/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健康保障计划,提供39种重疾赔付,两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期满以及身故皆按基本保额领取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含)至55周岁(含)。

 

交费期间: 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满70或80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保费。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身故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当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后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无息退还保费。(意外事故导致重大疾病不受180天限制)
早期治疗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条款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我们 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每一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以给付 一次为限。 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条款中列明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案例

李女士为自己的刚出生的孩子小明投保《幸福人生健康保障计划》,选择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保至70周岁,1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2671元,10年共交保费26710元。


案例1:若小明在年满25周岁时,不幸需要进行心脏瓣膜手术,我们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10000元。他在年满65周岁时,不幸罹患恶性肿瘤,我们给付90000元,此时主附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案例2:若小明在年满60周岁时不幸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元。本保障计划中的主险在中档红利水平下,此时年度末的累积分红总额为83050.48元。


案例3:若小明生存至保单满期,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100000元。本保障计划中的主险在中档红利水平下,此时年度末的累积分红总额为127810.55元。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5周岁
多少钱

 

李女士为自己的刚出生的孩子小明投保《幸福人生健康保障计划》,选择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保至70周岁,1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2671元,10年共交保费2671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主险--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满期金
基本保额

 

附加险--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早期治疗金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10%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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