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10%)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10%)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作为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已交保险费,则以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注: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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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作为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已交保险费,则以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生存,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 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满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或65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 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 项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年满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交费期间:1/3/5/10/15/20年交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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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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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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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年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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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两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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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年龄至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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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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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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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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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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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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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身故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