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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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Ⅲ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烧烫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 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险合同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首次经医院确诊为癌症6且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主险-幸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附加险-幸福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 |
附加险-幸福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一般住院补贴 | 疾病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
意外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癌症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健康检查、疗养、矫形等;不孕育治疗、人工受精等;患先天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