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和安人生(意外保障B款)(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烧烫伤、医疗费用报销及住院补贴
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Ⅲ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烧烫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 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险合同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首次经医院确诊为癌症6且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谁能保
16-60周岁
保哪些
主险-幸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烧烫伤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附加险-幸福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

 

附加险-幸福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一般住院补贴 疾病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意外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癌症住院补贴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健康检查、疗养、矫形等;不孕育治疗、人工受精等;患先天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幸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幸福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幸福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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