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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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Ⅲ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烧烫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客用轿厢式升降机意外伤害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载客用轿厢式升降机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有营运执照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
商业运营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2倍进行特别给付。 |
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意外伤害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3倍进行特别给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主险-幸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
客用轿厢式升降机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
商业运营火车、轮船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2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2 |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2 | ||
商业运营民航班机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3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3 |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3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