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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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① 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② 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
持续交费奖励 | 自第4 个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奖励。 ①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② 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每次发放的持续交费奖励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持续交费奖励只用于增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
祝寿金 | 如果生存至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给付祝寿金,同时合同终止。祝 寿金为以下两者之和: ① 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② 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
王先生,35周岁,投保《幸福万佳欢盈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选择基本保险金额25万,年交期交保险费6,000元,共交纳15期。在第3个保单年度初追加保险费10,000元在王先生满46周岁时,将基本保险金额调整为15万;在被保险人满66周岁时,基本保险金额调整为0。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60周岁(含)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
交费期间:年交至满期,可追加保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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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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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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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一年内 |
(个人账户价值×1.05)或(个人账户价值+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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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一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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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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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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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基本保额×20% ( 100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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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交费奖励 |
当期应交保费×2% (保单生效第四年起,每次按时缴纳保费后可领取一次,奖金增加于保单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5周岁,投保《幸福万佳欢盈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选择基本保险金额25万,年交期交保险费6,000元,共交纳15期。在第3个保单年度初追加保险费10,000元在王先生满46周岁时,将基本保险金额调整为15万;在被保险人满66周岁时,基本保险金额调整为0。保障期限为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