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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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治疗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 诊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我们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 每次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合同保险金额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 度,合同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自合同生效起180天内,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中列明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我们无息返 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 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 多项所定义的重大疾,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 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 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幸福盈彩人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选择25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每年交保费2971元,25年共交74275元。
交费期间:10年交,15年交,20年交,25年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早期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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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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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
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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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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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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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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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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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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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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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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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毒、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幸福盈彩人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选择25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每年交保费2971元,25年共交74275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