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瑞康团体终身重疾险
团体
投保范围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幸福附加瑞康团体终身重疾险是一款团体重疾险产品,提供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附录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附录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同时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且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中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附录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自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生效日零时起至第20个保单年度届满前,该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附录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其重大疾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2)自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第1个保单年度起,该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附录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其重大疾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时,同时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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