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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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在该保障项目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所列伤残的,依照该伤残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据此计算并给付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可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属于被保险人投保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该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及人民币100元的次免赔额后,按85%的比例给付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按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计算结果的60%给付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可选)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与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住院津贴日额的乘积给付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