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18-6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有效保额:3.5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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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每年到达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按照以下二者中的较小者给付一次年金: 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
②基本保险金额×(1+3.5%)(保单年度数-1)。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年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当该余额小于等于零时,不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