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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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保险合同项下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约定的情形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保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中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保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内容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