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驾驶或乘坐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4天(含)以上,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合同所附《机动车驾乘人员重伤分类及定义表》中列明的10种重大伤残中的一种或数种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伤残保险金。
投保对象
凡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非本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超载;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引起的损伤。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猝死。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三、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伤残;
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五、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