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比例
3、飞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飞机舱门,因飞机坠落、起火、爆炸或与其他物体碰撞发生意外事故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飞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4、意外医疗保障:依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5、丧葬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保险人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
投保对象
年满3周岁至75周岁,身体健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付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残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心理治疗、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八)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九)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高风险运动;
(十二)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十三)被保险人违背医嘱或为了接受治疗而旅行;
(十四)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
(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六)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七)被保险人猝死;
(十八)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六)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八)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九)被保险人日常工作及上下班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自身故之日起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