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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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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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约定的比例

 

3、可选部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约定的比例

 

(2)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前3天)*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对象


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残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邪教组织活动;

 

(十)被保险人猝死;

 

(十一)医疗事故;

 

(十二)违法用工、违法施工、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

 

(十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者;

 

(十四)高原反应;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六)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九)工程停工期间及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期间;

 

(十)被保险人非在从事建筑施工或者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以外的期间,本合同有特别约定时除外;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或其他医疗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费用;

 

(三)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事故;

 

(五)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七)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堕胎、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九)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十)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十二)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十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十四)本条第一、二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而住院;

 

(三)被保险人因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四)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堕胎、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五)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六)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七)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八)本条第一、二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第六、七条中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且自身故之日起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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