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方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投保规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对于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