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主险合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120%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