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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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8周岁(不含)以下,给付被保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累计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二者的较大者; (2)若被保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8周岁(含)及以后,且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一个保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按以下二者的较高者给付: 1)被保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费(不计利息)*对应给付比例 (3)若被保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8周岁(含)及以后,且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一个保费约定支付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包含当日),按以下三者的较高者给付; 1)被保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额; 2)被保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费(不计利息)*对应给付比例 对应给付比例:被保人身故/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给付比例: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