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五)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六)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八) 恐怖袭击;
(九)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十)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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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