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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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