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赔偿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需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括本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保险人对于以上四类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并接受相关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赔偿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本条第(二)款第2项、第3项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保险人对于以上四类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项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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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需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括本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以上四类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并接受相关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赔偿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本条第(二)款第2项、第3项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 |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服刑期间伤病;
(三)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
(十三)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十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但上述职业类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要求);
(十六)康复治疗或训练、修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十七)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十八)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疾病并由此产生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因上述第(二)项至第(十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疾病并由此产生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