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剩余的医疗费用,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2.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接受特定门诊(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保险人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恶性肿瘤疾病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疾病给付保险金,本项下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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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 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2.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在特定门诊(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接受以下特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针对剩余的医疗费用,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2.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接受特定门诊(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应当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
恶性肿瘤疾病给付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疾病给付保险金,本项下保险责任终止。 |
针对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一)、(二)款所载明的保险责任,针对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保险事故或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二)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以及在本合同签发日前24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十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七)康复治疗或训练、修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定义医疗机构内的除外)、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十八)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针对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所载明的保险责任,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