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因下列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六)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所患既往症、投保材料及保险单中载明的除外疾病;
(七)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八)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以保险金额为限,按照90%的给付比例,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对于合同约定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当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金额为限,按照90%的给付比例,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对于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当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