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任何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单独原因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2)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或3)意外严重烧伤保险金,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件,全文同)(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但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意外严重烧伤保险金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烧伤程度等级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烧伤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烧伤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烧伤等级不同,以最重的烧伤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烧伤等级相同,烧伤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烧伤,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最终评定的烧伤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烧伤合并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烧伤,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烧伤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烧伤程度给付烧伤保险金,但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烧伤,视同已给付烧伤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任何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单独原因身故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2)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或3)意外严重烧伤保险金,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任何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者,则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保险公司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保险公司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保险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
意外严重烧伤保险金 | 任何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致烧伤,保险公司将按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烧伤程度等级之一者,则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烧伤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烧伤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烧伤等级不同,以最重的烧伤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烧伤等级相同,烧伤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烧伤,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保险公司按最终评定的烧伤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烧伤合并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烧伤,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烧伤程度,则保险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烧伤程度给付烧伤保险金,但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烧伤,视同已给付烧伤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暴乱、骚乱或武装叛乱期间;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或相关行动、入侵、外敌行为、敌对势力、内战、叛乱、革命、起义、行使军权、篡权、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电离辐射或来自任何辐射核燃料或来自由燃料燃烧产生的任何核废料所致的放射能污染,放射性有毒爆炸、或其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危险物质。
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中(除非是在试图拯救生命);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1)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需要使用水下呼吸装置的水下活动、潜水、滑水、滑翔翼、跳伞、空中跳跃、滑雪或冰上运动、狩猎、勘探地上坑洞、探险、任何种类的速度竞赛或比赛(徒步除外)、蹦极、竞技性冬季运动、极限运动、使用绳索或定位装置的登山、攀岩运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6)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消防人员、警务人员身份执行任务期间;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17)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采掘、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8)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绝育手术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及由此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