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健康源(20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6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疾病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恶性肿瘤可二/三次给付关爱金,还有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疾、身故、疾病终末期保障,可领取住院关爱津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住院治疗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第3-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10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住院治疗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其再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三次给付关爱金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后,其第三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三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若从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自其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首次按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基本保额三者较大者给付;第二次至第六次分别按110%、120%、130%、140%、150%基本保额给付,间隔期180天。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后,第三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合同所指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为男性,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为女性,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男性特定重大疾病、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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