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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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分六组、分别给付(实际交纳保费、现金价值与基本保额100%三者较大者)/110%/120%/130%/140%/15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每次给付45%基本保额,四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每次给付60%基本保额,二次为限 |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其再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三次给付关爱金 |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后,其第三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三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及第二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其中,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若从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自其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 |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后,第三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为男性,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为女性,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男性特定重大疾病、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主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附加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