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与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与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